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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资产折旧方法,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

nihdff 2024-05-19 会计专题 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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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
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哪几种?

折旧计算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、工作量法、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。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方法一经确定,不得随意变更。

1.年限平均法

年折旧额=(原价-预计净残值)÷预计使用年限

=原价×(1-预计净残值/原价)÷预计使用年限

=原价×年折旧率

2.工作量法

单位工作量折旧额=固定资产原价×(1-预计净残值率)÷预计总工作量

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=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×单位工作量折旧额

3.双倍余额递减法

年折旧额=期初固定资产净值×2/预计使用年限

最后两年改为年限平均法

4.年数总和法

年折旧额=(原价-预计净残值)×年折旧率

年折旧率用一递减分数来表示,将逐期年数相加作为递减分数的分母,将逐期年数倒转顺序分别作为各年递减分数的分子。

固定资产折旧方法,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

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变化,这几种情况该如何作会计处理呢?

情况一:公司在2015年1月规定围墙的折旧年限由20年延长为50年,预计净残值率保持8%不变;

(1)某围墙1994年12月入账,2014年12月,提足折旧;

已经提足折旧,不用处理

(2) 某围墙1995年12月入账,2015年1月尚未提足折旧;

原剩余折旧额=原值*(1-8%)/20,将原剩余折旧额在剩余31年(30+1)内分摊,则2015年1月起每月折旧额=原值*(1-8%)/20/31/12

情况二:公司在2015年1月规定围墙的折旧年限由20年延长为50年,预计净残值率由8%调整为5%;

(3) 某围墙1994年12月入账,2014年12月提足折旧(按8%净残值率);

已经提足折旧,不用处理

(4) 某围墙1995年12月入账,2015年1月尚未提足折旧;

原剩余折旧额=原值*(1-8%)/20,将原剩余折旧额加上净残值率降低而增加的折旧额,再在剩余31年(30+1)内分摊,则2015年1月起每月折旧额=[原值*(1-8%)/20/31/12+原值*(8%-5%)]/31/12


需要注意的问题:

1、残值率的问题

  • 会计上一般企业遵循《企业会计准则》,其中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: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,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。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、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,不得随意变更。但是,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。

  • 税务处理上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: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,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。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,不得变更。

也就是说,税务处理上不允许变更残值率,如上面“情况二”,会计上残值率变更为5%,税法上依然为8%,那么就会产生“税会差异”,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。

请参考我的一篇头条文章:《固定资产到底要不要预留残值,预留多少比例残值?》


2、频繁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

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——固定资产》:

“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,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、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。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,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。

虽然会计准则上允许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,但是,应当考虑本次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后,以后再次变更的可能性,频繁地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,可能有操控利润的嫌疑。
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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